公共藝術是一種將藝術創作概念和民眾生活的公共生活空間結合在一起的藝術活動,旨在凝聚社區居民的共識,其創作理念須從當地的社會、歷史、文化、自然地理風貌等角度,探索當地居民與環境的特色,才能獲得居民認同,進而促進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深入居民記憶中的情感核心。

  

  “公共藝術”興起伴隨立法過程

  賴香伶女士指出,據美國美術史學者Robert Atkins的看法,“公共藝術”(public art)興起于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指的是能輕易的為社區所制作和擁有的藝術。當時為了讓藝術進入社區、進入非美術館的空間,在聯邦政府的主導推動下美國經過立法程序確立了公共藝術的制度。她還強調,美國在60年代末所推動的“百分比藝術計劃”(the Percent–for-Art)以及國家藝術基金會投入“公共場所藝術計劃”(Art in Public Places),對此有極大的關系。

  在台灣地區,1992年開始實施“公共藝術法”,那是台灣當局主管文化藝術的“文建會”推動的立法,她本人親身參與了立法過程,其核心內容類似于美國的“百分比藝術計劃”,要求政府出資建造的公共建築提取1%的經費用于建設公共藝術作品。

  

  新類型公共藝術帶來轉折

  她還指出,早期公共藝術的形式比較傳統,將雕塑作品直接放置在公共空間,比較偏向實體的、基地的物理角度。而從裝置藝術、現場制作的創作方式出現後,國際上藝術介入空間呈現多樣化的面貌,影響到公共藝術的創作于建設,有的學者將其歸類為“新類型公共藝術”。如Suzanne Lacy對新類型公共藝術的定義:“不再是傳統陳列在公共空間的雕塑,而是以公共議題為導向,讓民眾介入、參與、互動,並形塑公共論述的藝術創作”。

  由此形成了公共藝術的“在地性”。她認為,這是一種時間和空間的概念:“在”是時間,是當下;“地”是場所,是物理空間。場所代表一種文化,一種時間和空間。公共藝術的創作是互相聆聽、互相分享,其中蘊含了“因地制宜”(site-specific)的核心價值,使每一件作品的設置都成為獨立且特殊的創作過程,作品與所在基地都具有密切對話的不可替代性。藝術家在創作的時候必須了解公眾的文化層次,面對公眾共同的價值觀。作品不僅再現空間的象征意義,也在建立當下民眾與環境的一種新的關系,激發不同的情感回應,營造可供民眾自由、輕松交流的公共空間。

  

  公共藝術的品質需要制度保障

  她認為,公共藝術的假設要有一個讓居民參與的討論的機制,來決定有什麼樣的公共性。對于從事公共藝術創作的藝術家而言,公共藝術創作是一種“對話性創作”,和環境的對話,和民眾的對話,創作過程中藝術家與公眾彼此間的認同感是創作的必要元素。藝術家要搭建起公共交流的文化平台,召喚一種群體的認識和共同的行動。Suzanne Lacy因此把公共藝術家比喻為“行動者”,要學會和不同類型的觀眾合作。

  她還介紹,為了保証公共藝術項目具體操作的公平、公正,鼓勵自由創作,台灣採取二級評審制:當局要求主辦單位成立執行小組,由建築師,藝評家、策展人與藝術行政人員組成,量身定造一個公共藝術的証件方案,尋找藝術家,決定公共藝術的發展方向,形成書面的“辦法”後對外公布;而應征的藝術家則提交提案說明創作理念、觀眾參與的方式、作品的形式、預算與管理計劃,再上報中央政府設立的審議委員會審議。

引自 http://financenews.sina.com/sinacn/000-000-107-112/402/2009-07-10/10261145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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