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陳淑英台北報導】
以後台灣的視覺藝術家們在創作公共藝術作品時,不必再不好意思報「創作費」了!根據文建會十九日發布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新規定,藝術家基本創作費將獲得保障,藝術家創作費是整個公共藝術製作費的一五%為下限。


文建會三處處長黃才郎表示,以前藝術家創作公共藝術,可能會將創作費放進材料費或工作費申報,但修法後將保障藝術家基本的創作費。


他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十餘年來,因環境變遷、公共藝術觀念與生活美學素養的改變,許多規定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所以文建會自九十五年起邀請專家學者、藝術工作者及相關部會人員,召開廿餘場座談及討論會後,於昨天發布施行。黃才郎表示,以前一般人對公共藝術多有謬誤看法,認為公共藝術就是設置雕塑。修法後,操作概念由公共藝術「設置」修正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型態,包容性比較大。


修法後也簡化公共藝術審議制度,「修法前,原來要三審三核」,修法後「只要一審一核一備查」。另外,為鼓勵工程藝術化,新增公有建築或工程主體得視為公共藝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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