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文建會今天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十餘年來,許多規定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經2006年起召開二十餘場座談會及討論會議後,新修正辦法今天正式發布施行,將開啟台灣公共藝術的新紀元。


文建會表示,台灣的公共藝術在建築環境普遍不良、「分散式設置」的操作制度及概念匱乏下,出現公共藝術定義、審議運作機制、公共性、環境融合、管理維護、教育推廣等問題。


文建會指出,新修正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針對上述問題大幅修正,例如整個操作概念由「設置」修正為「計畫」型態,除符合「新類型」公共藝術的理念,更落實民眾參與、環境融合與公共性的推動政策。


新修正的設置辦法將公共藝術審議會的三審制度,簡化為「一審」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一核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及「一備查」 (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制度,並詳細規範徵選方式、開會規定、人數、公告方式、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編列等,解決與政府採購法適用問題,並保障藝術家基本的創作費。


為鼓勵工程藝術化,修正辦法也新增公有建築或工程主體得視為公共藝術的規定。


另外,為解決部分建築物興建經費較少、公共工程基地環境欠佳等因素,此次增列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的全部或部分,交由基地所在地方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以解決公共藝術不適宜、粗糙等問題。970519


cm
07/20/2008 01:56
本次的修法由原本的公共藝術『設置』改為公共藝術『計畫』,這應該是由原本狹義的視覺藝術範圍,擴大到藝術教育﹑藝術活動等等更為廣域的公共藝術設置與推廣計畫。因此也不在於僅是在於簡化行政程序而已啦。
瓜瓜
06/09/2008 23:31
是贊成小毛驢說的啦。新法,不僅是對學校在興辦時有幫助,也對於廣泛的機關辦理公共藝術,簡化很多手續。只是,法令本身的疑點太多。各位仔細看看法令的細節,加上在執行面上的實務經驗的判斷,後面應該會有一段混亂期。
各位注意喔,執行與徵選的成員,一半以上是要文建會的專家學者名單,但縣市的審議委員不用喔!
小毛驢
06/09/2008 21:06
個人覺得新法提供了更寬廣而有彈性的參與機會、創作機會,
也似乎更加能貼近並符合一些學校單位的人性實際需求,
公共藝術不再只是由藝術家或公司單位去「生成」出一個固定的物件而已。
個人淺見!
木盒子
06/08/2008 22:42
若依據這樣的新法令,真不知對於公共藝術可以改進了什麼?難道,重點就在於簡化興辦機關的程序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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