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林志銘 (築意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主持人、逢甲大學建築系講師)

公共藝術,反映出嚴重的城鄉資源失衡問題。

耳熟能詳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在藝術百分比規範下,每年各地所呈現出的公共藝術數量與經費,均無形地反映出各地方建設資源的多寡。多數的縣市,相較於台北與高雄市兩大都會城市,其大量的設置案需求與經費、藝術創作與專業人才資源的集中,文化主管部門在承辦公共藝術業務上,反而面臨著專業人才嚴重匱乏與高流動性的問題,這樣的問題不僅導致經驗法則難以傳承與累積,更在窘缺的作業經費與多樣繁雜的工作環境中,加重管理與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公共藝術設置之規定,對於都會城市雖常是錦上添花,但卻常迫使地方鄉鎮面臨雪上加霜的窘境。僵化的法令規範加諸在城鄉資源差距的問題下,更加重剝削了已捉襟見肘的建設經費,這也導致公共藝術之於興辦機關的觀感常是 “不樂之捐”。因此,資源失衡的問題,不僅在政策上形成本末倒置的矛盾現象,亦清楚反映出公共藝術發展的根本性問題。

公共藝術應與建築藝術相互輝映?抑或以消極的彌補方式,成為妝點建築工程的化妝師?
再依前述條文:『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建築物與環境為何需要美化?自然在於公有建築與其環境本身缺乏美學觀點,而造成這樣問題的始作俑者,卻是建築設計本身。這意味著興辦單位、建築專業者與“專家學者”,於徵選過程中對於環境美學的價值認定問題。深探其問題的導因,便在於建築設計的形成過程中,嚴重缺乏對於建築藝術的重視,建築,長期被等同於工程。在建築教育之美學養成薄弱,以及理性的市場經濟與成本考量面向下,更促使建築難以展現藝術化的可能性,這也促使藝術常成為彌補醜陋環境的裝飾品。

在基礎美學教育與專業教育機制的雙重匱乏下,不僅導致公共藝術已顯現發展上的困難,疊床架屋的三級三審機制,更成為耗用資源的龐大負擔。
在目前的國教課程,雖非缺乏藝術美學訓練課程,但針對公共藝術知識,在基礎教育與公眾的推廣機制上是明顯匱乏的。於是,公眾參與,便因為常建構在對於公共藝術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而成為少數專家學者把玩公共場域的小眾遊戲。
這樣的現象,實質地引領出以下問題:公共藝術之於公眾及興辦單位之間,為何會缺乏價值認同而形成被動性?繁瑣的三級三審,在資源不斷消耗下,專業,究竟在過程中達成怎樣的分工成效?消極且短暫的民眾參與訴求,何以促使公眾落得成為背書工具?種種問題面向,均在缺乏生活美學及專業再教育的機制下,一再反映於諸多個案的成果上。
依據現行法令所賦予的功能屬性:執行小組的功能,在於論述基地環境與其特質、專業的行政管理、技術指導與議題企畫,以協助興辦單位得以順利依法完成;評選機制需抱持不同個案的客觀性,依循企畫的內容與方向,去釐清並取決一個“較”接近計畫目標的作品;審議機制則應立於制高點,去針對各地研擬出環境藝術再發展的對策準則,這些層級均需要在多樣專業人才的集聚下,方得以去完成一個「分工」而非「分階級」的執行與管理機制。而法令規範中的專家學者,在資源短缺而導致素質優劣不一的情況下,缺乏前瞻性的培訓養成機制,本質上自然是難以滿足各地設置對於專業需求面的“消費”。

藝術管理專業人才之生產與發展導向,難以滿足公共藝術設置之需求。
公共藝術專業,需要廣域的知識領域的整合,其中,藝術與管理層面的經驗與專業度,更是在此整合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綜觀目前各藝術管理之相關系所,大學部的藝術行政管理訓練,僅見於藝術相關領域科系零星開設學分數極少的1-2門選修課程;由88年開始,國內方有第一所學校開辦藝術行政管理專門碩士班,至今雖累計共七所學校成立研究所,但全台總計畢業人數僅300餘人,再分散至各地公私立藝廊、美術館等場所就職。而對於建築或設計學院而言,公共藝術,更僅是環境論述中的微小環節。故在公共藝術整體發展未臻健全,且於公眾領域普遍認知不足的現況下,願意投入公共藝術相關工作之畢業生比例確實難以樂觀。
在供需難以平衡的現實面下,無論公共藝術興辦單位或各縣市文化局承辦單位成員,也多由非藝術相關學經歷背景者兼任辦理。再加上各興辦單位或文化主管機關人事異動頻繁,內部行政經驗更難以承傳,各縣市承辦員僅能在上任之後努力摸索,從頭認識公共藝術,以及其相關行政程序,公共藝術的推展於此更加顯見業務執行上的困難。

公共藝術不僅在於藝術與設計的整合,更應成為另一門新專業領域。
綜合以上種種問題,若要論及公共藝術的再發展,則城鄉資源的均衡化,應是上位政策亟需檢討的重大議題。若公共藝術揭示的是環境美學訴求,則需回歸建築藝術或環境美學的檢討,而非本末倒置地依賴微薄的“藝術品”去彌補建築與環境的不足。公共藝術相關課程雖於各設計及藝術系所多有開辦,但課程多以作品欣賞為主,常缺乏實作研習與廣域經驗分享,畢竟公共藝術的內容,並非僅單於美學欣賞,無論由“創作”或是一種“設計”來論述,都在藉其軟硬體的創意激發,由公眾議題的來引發來激盪出新的環境議題。
公共藝術設置,在人的屬性上包含著公眾、興辦單位、專家學者及參與藝術創作者。公眾,反而在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中,是為最為遠距的一環。因此,論及公共藝術教育,不僅須由基本教育開始發生,更須於生活場域中去強化與宣導其環境藝術的價值。就專家學者層面而論,現況中的公共藝術專業,常游離於設計與創作兩者之間,隨著發展歷程實已證明:無論在實務操作或論述上,均已超越創作、設計、工程、行政與管理等單一層面,且隨著專業領域歸屬或供需面問題的日漸複雜,更難以再簡化為藝術創作與公眾兩者間的關係。因此就現階段的改革思維,橫向的專業整合團隊,勢必更超脫個別的泛藝術及泛設計論述,更須廣納社會、產業、經濟等更多樣性知識領域的整合,來取代目前單一且狹域的操作型態,縱向的三級三審機制,更須藉由客觀的知識整合,回歸至以“階段分工”取代“階層審核”流程。面對這些複雜的訴求,勢必需將公共藝術導向為獨立之專門知識領域,而非以模糊的型態,繼續游離在設計及藝術領域之間,方得以促使公共藝術於公眾場域永續經營。


表一-83-95年公共藝術研究論文數量統計表

表二-國內各藝術行政相關系所畢業生人數統計

表三-承辦員背景分析圖


1- 師生創作成為外框圖形,創作之於公共藝術,亦需成為一種服務,藝術家的創作表現出的是自我與群我的共融成果。(詩文樹-劉克峰-彰化縣立中山國小)


2- 作品本身由具體場所記憶的語彙(龜山島、和平老街,與漁港)來產生在地議題,而經典之處卻是在經由設置過程的瞭解,而引發師生在設置完成後,自發性的衍生出諸多公共藝術教育課程。(源-許維忠-宜蘭/頭城國中)


3- 作品本身在於延續整體校園規劃的方向,而促使小額的設置經費,亦能表達出與建築設計、社區意象共融的議題。(蝶舞飛揚-林志銘-蘇澳/士敏國小)


4- 公共藝術本身本不僅是單一的藝術行為,藝術必須藉由創作去成為場域、族群文化等諸多社會性議題的代言。(藍衫客情-廖文榮‧李顏輝‧李承昌-台北縣/客家文化園區)


5- 公共藝術不再被獨立於建築以外,而是在建築設計的過程中相互融合,成為公眾環境的一環。(旋律與風景的影像- 林加雯-彰化/民生國小)


6- 在創作的思維中,因為對於一種環境的關懷,藝術可以成為一種環境服務的元件。(知識之河-黃清輝-嘉義市立博物館)


7- 簡單且具趣味性的藝術視覺,實質上引喻著校徽、校園文史與教育等複雜意涵。(胼手胝足-曾英棟-台南/忠孝國中)


8- 公共藝術設置的實質意義,多在於改善建築環境。(悅-江怡瑩-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


9- 配合建築本身的線條,引發視覺翻轉的創意,來表達環境藝術的趣味性。(楊尊智-健康、快樂、團結-頭城體育館)


10- 靜態的藝術物件與人群的移動,藉由人的移動來產生視覺的趣味互動性。(水‧藏-楊尊智-彰化/國家水產生物種原庫鹿港支庫)


11- 21橋,體現出以藝術創作介入工程的首例,促使環境物件本身便是藝術的一環。(高雄愛河)


12- 環境美學並非單屬於公共藝術領域,而是基於公眾生活場域的再提升,所表達出的一種生活美學價值。(雲遊桃花源-桃園-復興路地下道)


13- 藝術,不僅可以成為環境物件,更因為公共,因此包含著文史、在地與生活記憶的創作意涵。(萬物浮遊-王為河-台北/中山北路4段)


14- 環境藝術並非僅能依賴公共藝術完成,建築專業者的引導與參與者的自發性參與,更較法令規範的公共藝術而具公共意涵。(高雄/後勁國小校門)


15- 一個位於窮鄉僻壤的偏遠小學,對於藝術環境的追求熱衷,師生不放棄精神與主動追求,實質上已超越了所謂公共藝術的存在意義。(苗栗/大南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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