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協會接獲諸多縣市機關與文化局處詢問,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個案時程的認定標準,
經洽詢文建會視覺藝術科,認定基準如下:目前若在新法公告日(5.19)前通過設置計劃書,則依據審議通過之設置計劃執行完畢,
第二階段之徵選報告書由縣市審議機構核備,第三階段之設置完成報告書,亦由縣市審議機構備查。
若未於新法公告前通過設置計劃書者,無論是否已成立執行小組,或已開過執行小組會議,均需重新依據新法辦理。
其執行及徵選小組均需成員之1/2以上為文建會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庫之人選,設置計劃之內容與興辦程序均依據新法條文規定辦理。

本說明僅在協助興辦機關暫時解除疑問,並無法令效益,在新法上的任何疑問,仍請各興辦機關或文化局處,行文文建會請求解釋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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