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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年度茶會暨「九十六年公共藝術年鑑」新書發表 

由行政院文建會執行的公共藝術近年來已獲得業界暨民眾的肯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自87年立法執行,已屆滿十年;值此歲末時節,文建會主任委員黃碧端邀請多位公共藝術界專家學者,辦理「公共藝術年度茶會」,除發表96年公共藝術年鑑外,並分享公共藝術的設置點滴,討論公共藝術政策未來的發展方向。

「公共藝術年度茶會」由行政院文建會主任委員黃碧端主持,謝佩霓、林志銘、吳慧貞、郭文昌、黃浩德等多位公共藝術界專家學者與會,就公共藝術基金運作及未來發展交換意見,座談氣氛熱烈;文建會並於茶會中介紹全新出版的「九十六年公共藝術年鑑」。根據九十六年鑑統計資料顯示,該年度共有125個公共藝術設置案,269件作品,總設置經費高達三億八仟萬元。就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皆有公共藝術作品設置完成或設置中,顯示我國公共藝術政策已達全面設置的階段。此外,公共藝術所帶動的民眾參與及藝術教育活動越來越多元,數量及方式逐年增加。包括台北市的《臺北市社會教育館建築外牆藝術妝點計畫》辦理Good Idea創意徵件活動、《TAIPEI 101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則邀請兼具藝術創作與建築師身分的實踐大學顏忠賢副教授創作一件裝置作品、台北縣的丹鳳國小則由藝術家結合八年級9711班級「人文與藝術課程」共同設計作品並製作拚貼、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則配合公共藝術計畫辦理藝術治療工作坊等等,顯示出公共藝術政策所帶來的藝術教育推廣成效。

文建會黃主任委員表示,由九十六年年鑑資料顯示我國公共藝術政策之相關推動環境已日漸成熟。高雄市、台北市及彰化縣皆已設置公共藝術基金,逐步推動公共藝術,除解決公共藝術小額經費、不當地點等長年課題,並將基金集中應用。這三個縣市的基金推動經驗將成為其它縣市的重要參考。黃主委認為,透過公共藝術的推動,進行城市美感與視覺的改造,累積國內視覺藝術能量。因此,本次年鑑專題以「公共藝術基金機制及課題」為探討主題,除四篇國內專文及一篇國外專文之外,並舉辦「公共藝術基金運作與機制座談會」,邀請相關專業者分享經驗,這是國內首次舉辦之公共藝術基金推動及執行經驗的座談會,吸引全國各文化局同仁熱烈參與。文建會並將廣納各方意見,結合不同領域的想法,讓公共藝術的精神廣為發揮。

文建會已於今年五月十九日頒布新修正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協助公共藝術政策更為細緻地推動與執行,將讓我國公共藝術政策隨著社會進步再度扮演引領的火車頭角色。
公共藝術的新法政策觀點與再發展

文 / 林志銘(中華民國公共藝術教育發展協會理事長)

(本文發表於公共藝術簡訊86期)


新修正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已近半年時間。本次的條文修正方向,著重於簡化興辦程序,並期將原本單一思維的視覺藝術“設置”,導向更多元的藝術“計畫”論述。這些由法令所導引出之新公共藝術觀點,對於已執行十餘年的公共藝術設置型態,在未來的公共藝術發展上,又將導引出怎樣的可能性與思維,是可以多加探討與思考的。(本文刊登於86期公共藝術簡訊雜誌)

審議機關的業務執行現實面與政策的理想面
新法於發佈後的半年多時間,公共藝術業務,對於各縣市審議機關而言,仍有高達8成3的審議機關認為有業務執行上的困難,僅有1成7之縣市表示沒有困難。經由交叉分析,無執行困難之縣市多集中於都會區,而表示有執行困難之縣市,其困難處多集中於『人力不足』與『經費不足』兩大問題。
就法令與政策的認同度上,有6成的縣市審議機關,表示認同現行的公共藝術政策;而對於新法施行後的願景,也分別有8成與6成之審議機關,表示新法的實施,應該是可以減低興辦的問題,與表示認同公共藝術政策。另在興辦的方式與型態上,也有6成4之審議機關贊同公共藝術應突破單一的視覺藝術設置型態,而朝向廣域的藝術計畫。再就審議機關與審議會的配合情況而論,有9成之審議機關是持正面肯定的,但其中卻有6成4的審議機關,對於審議會的功能,在認知上,僅在於單一的個案審議功能,而不清楚審議會亦有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藝術整體規畫的配套職責。審議會功能的狹義化,本是自立法以來的常態性問題,這也導致讓這法令的精神,在審議會常在不足的專業度﹑執行能力與統合機制的現實下,始終產生一段與理想上的差距。

審議會功能的單一化,弱化高位階的審議機制
統計數據的成果,也反映出幾個面向:就執行面而論,看似相互矛盾的數據,其實是強烈反映著法令的理想性與現實面間,長期資源匱乏的現況問題:新法更加明確的定義出審議機關的更大控管權限,但在人力與經費均難以增加,而業務量卻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審議機關要面對的,一直是在理性與感性的落差間尋求平衡的方法,這也是諸多縣市之地方文化政策有待思考的重要課題。
而對於審議機關與審議會之間的配合,有高達9成的審議機關滿意於現況。雖然這樣的數據,實與個案興辦執行面的觀感有著落差,但其實僅是反映著審議機構(審議會﹑審議機關)與興辦機關間,在各自面對不同的業務位階,與不同的知識經驗環境中,勢必產生的差異性現象。因此,廣泛運用審議會之專業資源,與不定期的輔導與教育訓練機制,勢必也是地方政府在公共藝術發展上需要建構的推廣機制。

創意,是未來公共藝術朝向多元發展與價值重建的方向
綜合而論,公共藝術政策在前述的數據中雖受到一般性的肯定,但城鄉在公共藝術領域長期顯現的資源不均,並不因法令或專業機制的改善而同時獲得解決。也因此,台灣每年公共藝術的設置中耗資近15億的高額經費,對比於公眾對於環境品質改善與否的實際感受,其間仍有著嚴重的落差。若期望於未來逐步達成公眾參與的普及化、專業與計畫的優質化發展,除需思考重建公共藝術資源的分配機制外;如何突破「1%」法定比例與「公有建築」定義範圍上的迷思;針對審議機關﹑專家學者﹑興辦機關及一般公眾,積極規劃常態化的教育推廣機制;以及將現今由上而下法令規範的被動形式,改變為由下而上的主動參與,皆應是公共藝術政策需要省思與大力推動的政策目標。
面對人力與經費不足這樣難以立即改善的窘境,更多元的『創意』,將是可以努力的目標,鼓勵不同面向的創意人才介入藝術,促進公共藝術在由藝術“設置”可以更多面向的邁向藝術“計畫”,由過去單點形成的設置模式,融合多方資源來轉換為全面性的環境美學價值議題,將會是未來更需大力推動的方向。
多元性的公共藝術論述,絕對是公共藝術於未來再發展上的主流趨勢。「多元」議題並非僅止於單一的教育課程型態﹑媒材多元複合性,或活動參與多樣性,更需深層思考的是:公共藝術可以如何與地方觀光﹑文化產業資源連結;民眾參與可以如何與節慶或地方活動結合,兼以硬體或軟體“套裝包裹”的方式彼此帶動,在未來為公共藝術尋找全新的發展可能。也因此,更為多元的專業角色介入,與多面向的創意思考面向,方是未來公共藝術領域需探討與推動的方向。




主 旨:本會為服務各縣市公共藝術興辦機關,擬免費提供興辦手冊電子書與義務提供興辦機關講習服務事項。
明:
一、 本會已陸續完成協會網站之功能建構,目前已能充分提供各興辦機關公共藝術徵選訊息公告﹑討論區,及各縣市最新作品介紹,民眾參與活動案例分享等內容。除本會訊息公告外,請多多利用本會之服務資源。
二、 自新修正之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發佈後,本會除常態性之義務提供各興辦機關電話諮詢﹑提供計畫書範本﹑民眾參與計畫等參考範本或案例外,目前已匯集諸多常態性之興辦問題,製成興辦手冊電子書,以提供各縣市有需要之興辦機關參考。
三、 本電子書因僅服務將興辦公共藝術之機關使用,且興辦機關需願意於使用後,回復使用意見給本會作為改進的參考,故不附掛於協會網站自由下載,請近期有需辦理公共藝術之興辦機關,以emailpa@patw.org.tw)或電話(02-27191060)洽詢索取。


文 林志銘(中華民國公共藝術教育發展協會 理事長/逢甲大學建築學系 講師)

公共藝術簡訊-79期

公共的精神與本質
公共藝術,因為論及公共性的議題,所以公共藝術的形成過程,應屬公民對話(Civilian Dialogue)的一種類型,因此,在人的成分上,也將包括著:接受者(廣域的公眾)﹑提供者(興辦機構),計畫的指導者及定義上的審核者(專家學者)。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法源令依據源於中央法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故公共藝術,亦可視為國家議題論壇(State Issue Forum)的一種,因此,這更攸關到一獨特性的土地﹑人民及律法下之特殊的公眾議題。也因為這樣的公共特質,反映於公共藝術的論述上,並非僅止於律法所定義下之藝術視覺實體,也將包括著公眾介入的程度,與公眾環境美學價值在價值形成上的特殊性。


法源依據與三級三審精神
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管理機制為依循【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範而行,並分別就其法令條文,而定義出所謂之三級三審機制,並以這樣的管理規則成為專業分工權責的核心。其中,『執行小組』在於以第一線的觀點與計畫策略的提供,來生成與掌握整個個案的過程與成果,因此,其專業介入的功能,在於以協助﹑輔導與引導決議設置過程中的各細項環節;『評選小組』則在於延續計畫目標,為個案之徵選產生客觀評定,以取決出一具體成果;而『審議』則以位居中央或地方政府之置高點,以其總體環境藝術(美學)為最高指導原則,就其公共議題之適法性與計畫之合理性,統合與輔導不同個案,以求在整體性思維下永續發展。這樣的多層管控機制,旨在於無限的計畫訴求與藝術創作中,以其宏觀視野的位階,來達到最嚴謹的程序控管與最大的公眾性效益。

審議的權責與位階,由【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有著明確的定位:『審委會每年應定期召開,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二﹑審議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四﹑整體規劃並檢討轄內公共藝術之設置。五﹑公共藝術贈與設置事項。六﹑提供設置個案之專業諮詢與輔導。七﹑輔導民眾參與公共藝術及推廣公共藝術理念等其他相關事宜。』
另在文建會之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中,審議機制於公共藝術領域的角色,亦有著具體的說明:『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藝術最關鍵性的單位即是「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具有下列積極功能:一、統整地域風貌,強化所轄區域的在地特色。二、公共藝術與地方政府所辦理的「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證照」等工作項目相輔相成得以發揮良好效果。三、加強審議功能:確實掌握各項設置案的特質,並提升審議品質。』依法,各縣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其遴選與召集之權力源於縣市首(副首)長。因此,公共藝術審議,將是一種具高階且具特殊性公共議題的知情討論(informed discussion),且審議討論的目標,更在於以其城市環境美學的總體價值為準則,而深化到轄內個案生成過程中的指導與協助。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理想與現實
然而,這樣的法令機制,實質上是建構在一連串的『假設』條件下,也冀望於一種對於成果的『超然』理想,因為必須假設在所有的階段中,各級的專家學者,均能擁有高度的公共藝術設置經驗值與專業性,並能以宏觀的思維,以公共藝術去建構出一環境美學的“理想國”。這樣的制度設計,同時也企圖建立出另一種“防弊”機制,藉此讓難以量化的環境藝術構成,難以藉機舞弊或圖利,於是不惜架空著出資的興辦機關,與牽制著不同進場時機的專家學者。
但在法令執行下歷經十年後的今日,幾乎無法見得任何行政轄區之審議操作,是以總體環境之觀點來成為審議機制的基礎。這樣的現象,並非源於法令所導致出的結果,而在於所謂之專家學者的組成其結構性的問題,藝術﹑建築學者,地方之藝術工作者,均可以被等同於公共藝術專業,而促使法令基礎,常在於各以其知識領域的主觀主導下,模糊了公共藝術專業的特殊性。審議標準,也在長時間的積非成是觀念累積下,法令可以被過度延伸解釋與再定義,而更加重了興辦機關無所適從的執行困難。


“崇高”的審議機制與低落的專業本能
在政策與主管機關的認知下,公部門興辦公共藝術,若未完成審議之三審流程,都將視為未依法設置完成。這也將審議於各轄區中,被定位為最“崇高”之權力機構。且審議機構的組成是以中央部會或縣市政府首長為召集,這更界定出一種唯我獨尊的高位階假象。於是審議形同審判,可以其主觀“審理”興辦機關,也常因缺乏法令觀念,而模糊了個案設置對於法令精神應有的本質回歸。於是常見會議中,犀利的言詞對比著“聽訓”的興辦機關,強勢的主觀認定論點形同命令般地下達。於是,興辦機關所委聘之專家學者可以因為主觀而遭推翻;可以漠視設置計畫之分析論述,而主觀裁定徵選方式,可以要求邀請比件對象,需符合文建會官方網站資料庫的名單;可以在興辦機關所提之執行與評選名單中,無謂地挑剔專業類型的配屬,亦可以個人喜惡任意否決協助個案之專家學者觀點,對於合乎徵選程序的個案,毅然否決評選結果,或因厭惡已評選出之作品,而斷然決議不通過審議;可以在徵選結果報告階段,再行推翻原核定之設置計畫;甚至不知如何審議,而要求文化局行文文建會代為決議等光離古怪情事,常成為各轄區審議會議中的戲碼。

再如:限制行政經費不得超過總設置經費10%的審議標準,導致在同樣需經三級三審機制中,小至十幾二十萬的個案難以辦理,高達數百甚至上千萬的個案則顯過於高額而導致經費浮用;或執行小組成員不得超過1/2轉任評選小組的限制,完全未考量諸多縣市在專業資源上的窘缺。諸多缺乏法源依據與實務觀點的決議,不僅模糊了原有的理性計畫與思考方向,而促使公共藝術興辦更是難上加難,這些亂象更真實地彰顯出審議機構,常因缺乏專業經驗而導致的自我膨脹與擴權的作為。


改革與再發展的可能
法令所賦於專家學者於不同階段﹑位置與角色均擁有著不同權責,審議的論點若源於法與理的合理性與客觀性,自然仍回歸於其權力與責任的本質,但在長期積非成是的觀念傳播下,也幾乎促使原本之專業“分工”原則,無形中被矮化為專業“分級”,而挾以置高點之優勢強勢主導,侵入『執行』與『評選』層面,審議機制幾乎演化為挾三級權力於一身。
就執行面向而論,公共藝術,因其經驗法則之多元複雜面向,若審議機制是為公共藝術之最高指導機構,則審議專業更須具備總合公共藝術之行政﹑評論﹑教育與創作等多層且高度的專業本能,並需在主管部門審慎的考核機制下嚴謹產生。而非如在現況中,多藉由個案的犧牲,讓審議會議成為教育場域,而以邊審邊學習的方式來形成決策。

若就法令本質的回歸,審議機構應具備其行政管轄區域內之整體環境發展思維與再創造能力,總體思考環境中之所有物件(建築﹑環境設施),以在地特質與文化觀點的發揚,來輔助甚至刺激政策的發展,並能以客觀的角度就其適法性與合理性,來成為個案的審議原則,以發揮此上位角色的功能。同時也應就個案的特殊性,實地於以協助輔導,並藉由權責與溝通管道,聯繫上下級單位,以利公眾性活動與議題之推動,達到最大的作為,而促使計畫的理想性得以發揮最大功效,這也是目前最需被務實的審議功能。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諸多政策的操作與思維,多以『台北觀點』來等同看待各縣市的問題。現實上,M型發展的經費規模,城鄉環境特質與生活價值的差異性,公共藝術之於環境,所需的,便是得以“真實地” 面對適人適地的總體發展觀點,來回歸於在地環境價值的觀點。這也指出了公共藝術設置與都市設計精神的整合落差問題:若審議機制無法實踐法令的『整體規劃並檢討轄內公共藝術之設置』訴求,即使再歷經五年﹑十年甚至更久的時間,公共藝術無論如何演化與發展,也都將與現況相距不遠,而我們又可以怎樣去界定出公共藝術環境美學的價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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