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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謝佩霓(逢甲大學建築系教授/文化創意產業EMBA召集人)


在眾所矚目下的行政院文建會「第一屆公共藝術獎」風光落幕之後,有幸應邀出任評審委員的筆者,作為土生土長的台中人,面對2006中區年度公共藝術作品進行嘗試性分析之際,著實感觸良多。

第一屆公共藝術獎,中部作品險些掛零

此次公共藝術獎,初選階段入圍的二十五件作品當中,屬於中部地區的代表作品掛單,僅有位於臺中縣政府縣民廣場,為紀念九二一震災而設立的作品【傾城之約】一件獨撐大局而已。經過決選,該件作品獲得「最佳環境融合」以及「最佳創意表現」兩個獎項。
得到殊榮固然可喜可賀,但另一方面來看,不啻也是一個警訊。畢竟如此差強人意的結果,掩飾不住從過去延續至今中部公共藝術積弱既久的事實,從而也突顯出中台灣此間公共藝術的推展,仍存在著有待急起直追的偌大努力空間。

徵選方式多元,顯已擺脫公開徵選制約

根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九條明令規定,公共藝術的徵選方式有四種合法途徑,只是由於公共藝術的主事機關--上至權責監督機構下至興辦執行機關,儘管明知另有法條可循,偏偏難以擺脫政府採購法招標作業規定之制約。
這樣因循慣例使然,往往導致承辦者寧可「不患寡而患不均」,不管時程較為曠日費時,枉顧勝出得標作品素質未盡理想的高風險,不問案子大小一視同仁,主觀認定邀請比件、委託創作、評選價購並非選項,一律只偏好公開徵選。
有別於其他地區,本年度中台灣地區的狀況則迥然不同,設置完成的公共藝術案之中,半數的案子出乎慣性意料之外,並未爰往例一面倒地採行公開徵選方式辦理。再深入追究,甚至就更教人跌破眼鏡,本年度逕行委託的案件,數量居然超過了邀請比件的件數。
譬如像台中市仁美國小、彰化縣大成國小、國家水產生物原庫鹿港之庫…等建物的新建工程,造價均逾億元,原本大可以因循安全之道逕採公開發包處理,但是當事人因求好心切所做的勇敢選擇,的確在作品完成時質量優良而獲得回報。
這樣出人意表的統計數字,在公共藝術圈與公務圈格外引起關注,也引發了相當程度的討論。雖然各方看法評價不一,但是有鑑於過去採邀請或委託方式徵得的作品,完成度與適切性略勝一籌,因此輿論褒多於貶。
甘冒不韙,拒絕牽就,毋寧量身訂製,但求覓得適任的藝術家,以取得適得其所的公共藝術品。這樣的發展趨勢,顯示出中區公共藝術的當事人---始自承辦人、興辦單位,乃至於執行小組以及審議小組成員,其素質、魄力、擔當、責任感與使命感,普遍上已經全面提升。
此外就事論事,這事實上也是真切反應現實處境的合理選項;礙於時局,中部地區近年來並無大型公共工程建設(除了教育部轄下各級學校建設經費相形充裕),連帶著使得公共藝術經費短絀,畢竟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數字會說話,公共藝術也呈M型發展
「中華民國公共藝術教育發展協會」在2006年底成立時,同步發表了一份全台灣「二十一縣市公共藝術執行現況」的普查報告,披露出的許多統計結果,相當耐人尋味也發人深省。
其中有關設置經費一項,數據顯示比例高達七成強的公共藝術個案,藝術品製作份皆在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下。若以直轄市與地方政府的區隔進行交叉分析,不難發現城鄉差距之大,也反映在公共藝術上,一樣一覽無疑。
以中部地區言之,本年度公共藝術設置金額,若以文化藝術採購一百萬元的可以逕行委託的法定金額為分界,高於與低於百萬門檻的數目恰好各半。然而,假使進一步分析個案的數目字,不難發現額度最低可以低到十六萬餘元(台中市西屯區衛生所整建工程)、最高則逾七百五十二萬元(國立東勢高工新建校區),一高一低之間,落差可以高達數十倍之譜。
這樣的懸殊數據,攸關辦理績效的先天條件,優劣勢不辯自明。但是與中央及都會經費動輒千萬計相較之下,還是小巫見大巫。如此天壤之別,教人赫然發現,公共藝術的設置經費,原來也呈現了兩極化分佈的「M型」現象。

初試啼聲新人輩出,建築人跨界參與
本年度中區地區設置完成的公共藝術案,總共十八個,個別作品加總起來,則是二十六件。以作品形式分類觀之,依舊是以立體雕塑與壁畫(含浮雕、馬賽克鑲嵌)作品佔了最大宗(廿件),其次則是以街道家具樣式落實的公共藝術品(四件),而亦出現了以景觀為訴求來形塑作品者(兩件)
雕塑強勢,中部雕塑學會深植於中部公共藝術領域的緊密程度,由此可見一斑。縱然雕塑性社團往昔公共藝術推行之初,風光氣勢無人望其項背的榮景近年已不復可見,其縱橫公共藝術場域的影響力仍舊不容小覷。
從創作者的背景分析,前揭中部雕塑界的代表性人物及其嫡系子女與子弟,仍舊獨占鰲頭。不過,雖然他們在中部公共藝術界擅場依然,可是2006年這一年,也的確新人輩出。
儘管總經費最高額的設置案,幾乎仍屬於公共藝術「熟面孔」的囊中物,然而首度嘗試公共藝術的新進創作者,出線所佔比例,遠遠超過其他地區顯而易見。特別可喜的是這些新鮮人,作品的表現一般而言相對風貌清新,並未有新手上路的青澀。他們對基地空間紋理的認識、人文歷史涵構的詮釋,也較有見地,甚至常有不計成本的傾向,故而屢見「物超所值」的驚艷之作。
與往年相較尤其不同的新趨勢,莫過於像劉克峰、劉國滄等建築學背景出身的優秀創作者,紛紛跨界參與公共藝術,展現的眼界與成績均不俗。誠然,這一波新潮能否達到「工程藝術化」的效益,還是難保不重蹈「藝術工程化」的覆轍,仍待假以時日持續觀察。

審議委員素養與素質依然有待加強
公共藝術案要執行順利成功,興辦機關的投入、指導機關的態度、委員的磚與敬業缺一不可。
就筆者親身體驗,近年來興辦單位以及指導機關的專業水平有長足長進,遺憾的是所謂專家學者委員們的整體形象,卻未見提升。中南部的興辦機關屢屢哀怨,遴聘委員時常因金額過少、地處偏遠而遭嫌棄婉拒,而應允出任委員者又不見得熟悉公共藝術,更常見不守然諾者,開會出席率低又不盡心盡力…
中南部的興辦機關也常率性說出肺腑之言:「公共藝術是惡法」,追究之下往往主導三級三審制的審議委員正是元凶。審議委員僭越職責者迭有所聞,中南部地區可能因為委員聘任不容與地方勢力捍格,平心而論委員名單的確非常有待商榷,其結果就是時而荒腔走板。比方說某中部地方政府審議會議中,竟然還出現審議委員要求藝術家按其指示改變作品名稱,如此失格脫序的荒誕表現。

中部公共藝術基金的里程碑
本年度有個偏頗的怪現象頗不尋常,那就是除了彰化縣與台中市的案量較多之外,台中縣、苗栗縣只有ㄧ至二件作品完成,更不可思議的是雲林縣、南投縣在統計表上紛紛掛零。
究竟是興辦單位未依法行政?還是設置完成未報備結案?還是真的毫無公共藝術設置的相關預算,可資改善環境與空間美學?總之無論真相為何,這種畸形發展實為隱憂,假使繼續縱容不聞問,對公共藝術普及性的遠景不盡樂觀。
所幸在公共藝術基金運用上,今年中部拜彰化縣之賜,表現亮眼而有所彌補。
截至目前為止,在台灣完成合法設置了公共藝術基金的縣市,除了台北市、高雄市之外,僅止於彰化縣一個而已,堪稱地方政府執行公共藝術的標竿。其他中部縣市如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等地方機關,雖然均曾屢次風聞有意朝設立基金的模式規劃發展,以解決小額基金勞民傷財的困境,可惜迄今卻猶仍停留在「只聞樓梯響」的曖昧階段。
2004年設立的彰化縣公共藝術基金,作為直轄市外絕無僅有的奇葩,究竟如何開花結果?2006年竣工發表的「二林鎮洪醒夫文學公園公共藝術設置案」,係彰化縣公共藝術基金從以來第一件完成的案件。以「泥土的芬芳」挈領主題的四件作品,係經公開徵選方式得來,姑不評論作品素質如何,仍可謂中部公共藝術發展史的一座里程碑
此外,鑑於彰化縣鹿港鎮榮獲天下雜誌根據「最具友善、品味與最具特色」三大指標進行票選,榮登台灣「微笑之鄉」榜首,彰化縣政府及彰化縣文化局為能透過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構建出鹿港鎮新的城市美學價值,達到公共空間的層次與深度等多面向需求,由彰化縣公共藝術基金核撥兩百餘萬元,交由鹿港鎮公所已採邀請比件方式徵選,日前則已由劉國滄提案的「鹿港是我家」獲得承製權。
總能從文化觀察出發,挾普世人文價值兼顧在地性,以揉合出具國際視野作品的劉國滄,此次企圖結合節慶、文化地景、建築樣式等元素的創作,拭目以待其能為中部公共藝術發展史,再立下一座值得誌紀的里程碑。

文 林志銘(中華民國公共藝術教育發展協會 理事長/逢甲大學建築學系 講師)

公共藝術簡訊-79期

公共的精神與本質
公共藝術,因為論及公共性的議題,所以公共藝術的形成過程,應屬公民對話(Civilian Dialogue)的一種類型,因此,在人的成分上,也將包括著:接受者(廣域的公眾)﹑提供者(興辦機構),計畫的指導者及定義上的審核者(專家學者)。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法源令依據源於中央法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故公共藝術,亦可視為國家議題論壇(State Issue Forum)的一種,因此,這更攸關到一獨特性的土地﹑人民及律法下之特殊的公眾議題。也因為這樣的公共特質,反映於公共藝術的論述上,並非僅止於律法所定義下之藝術視覺實體,也將包括著公眾介入的程度,與公眾環境美學價值在價值形成上的特殊性。


法源依據與三級三審精神
台灣的公共藝術設置,其管理機制為依循【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規範而行,並分別就其法令條文,而定義出所謂之三級三審機制,並以這樣的管理規則成為專業分工權責的核心。其中,『執行小組』在於以第一線的觀點與計畫策略的提供,來生成與掌握整個個案的過程與成果,因此,其專業介入的功能,在於以協助﹑輔導與引導決議設置過程中的各細項環節;『評選小組』則在於延續計畫目標,為個案之徵選產生客觀評定,以取決出一具體成果;而『審議』則以位居中央或地方政府之置高點,以其總體環境藝術(美學)為最高指導原則,就其公共議題之適法性與計畫之合理性,統合與輔導不同個案,以求在整體性思維下永續發展。這樣的多層管控機制,旨在於無限的計畫訴求與藝術創作中,以其宏觀視野的位階,來達到最嚴謹的程序控管與最大的公眾性效益。

審議的權責與位階,由【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有著明確的定位:『審委會每年應定期召開,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二﹑審議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三﹑審議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四﹑整體規劃並檢討轄內公共藝術之設置。五﹑公共藝術贈與設置事項。六﹑提供設置個案之專業諮詢與輔導。七﹑輔導民眾參與公共藝術及推廣公共藝術理念等其他相關事宜。』
另在文建會之公共藝術官方網站中,審議機制於公共藝術領域的角色,亦有著具體的說明:『地方政府推動公共藝術最關鍵性的單位即是「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具有下列積極功能:一、統整地域風貌,強化所轄區域的在地特色。二、公共藝術與地方政府所辦理的「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證照」等工作項目相輔相成得以發揮良好效果。三、加強審議功能:確實掌握各項設置案的特質,並提升審議品質。』依法,各縣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其遴選與召集之權力源於縣市首(副首)長。因此,公共藝術審議,將是一種具高階且具特殊性公共議題的知情討論(informed discussion),且審議討論的目標,更在於以其城市環境美學的總體價值為準則,而深化到轄內個案生成過程中的指導與協助。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理想與現實
然而,這樣的法令機制,實質上是建構在一連串的『假設』條件下,也冀望於一種對於成果的『超然』理想,因為必須假設在所有的階段中,各級的專家學者,均能擁有高度的公共藝術設置經驗值與專業性,並能以宏觀的思維,以公共藝術去建構出一環境美學的“理想國”。這樣的制度設計,同時也企圖建立出另一種“防弊”機制,藉此讓難以量化的環境藝術構成,難以藉機舞弊或圖利,於是不惜架空著出資的興辦機關,與牽制著不同進場時機的專家學者。
但在法令執行下歷經十年後的今日,幾乎無法見得任何行政轄區之審議操作,是以總體環境之觀點來成為審議機制的基礎。這樣的現象,並非源於法令所導致出的結果,而在於所謂之專家學者的組成其結構性的問題,藝術﹑建築學者,地方之藝術工作者,均可以被等同於公共藝術專業,而促使法令基礎,常在於各以其知識領域的主觀主導下,模糊了公共藝術專業的特殊性。審議標準,也在長時間的積非成是觀念累積下,法令可以被過度延伸解釋與再定義,而更加重了興辦機關無所適從的執行困難。


“崇高”的審議機制與低落的專業本能
在政策與主管機關的認知下,公部門興辦公共藝術,若未完成審議之三審流程,都將視為未依法設置完成。這也將審議於各轄區中,被定位為最“崇高”之權力機構。且審議機構的組成是以中央部會或縣市政府首長為召集,這更界定出一種唯我獨尊的高位階假象。於是審議形同審判,可以其主觀“審理”興辦機關,也常因缺乏法令觀念,而模糊了個案設置對於法令精神應有的本質回歸。於是常見會議中,犀利的言詞對比著“聽訓”的興辦機關,強勢的主觀認定論點形同命令般地下達。於是,興辦機關所委聘之專家學者可以因為主觀而遭推翻;可以漠視設置計畫之分析論述,而主觀裁定徵選方式,可以要求邀請比件對象,需符合文建會官方網站資料庫的名單;可以在興辦機關所提之執行與評選名單中,無謂地挑剔專業類型的配屬,亦可以個人喜惡任意否決協助個案之專家學者觀點,對於合乎徵選程序的個案,毅然否決評選結果,或因厭惡已評選出之作品,而斷然決議不通過審議;可以在徵選結果報告階段,再行推翻原核定之設置計畫;甚至不知如何審議,而要求文化局行文文建會代為決議等光離古怪情事,常成為各轄區審議會議中的戲碼。

再如:限制行政經費不得超過總設置經費10%的審議標準,導致在同樣需經三級三審機制中,小至十幾二十萬的個案難以辦理,高達數百甚至上千萬的個案則顯過於高額而導致經費浮用;或執行小組成員不得超過1/2轉任評選小組的限制,完全未考量諸多縣市在專業資源上的窘缺。諸多缺乏法源依據與實務觀點的決議,不僅模糊了原有的理性計畫與思考方向,而促使公共藝術興辦更是難上加難,這些亂象更真實地彰顯出審議機構,常因缺乏專業經驗而導致的自我膨脹與擴權的作為。


改革與再發展的可能
法令所賦於專家學者於不同階段﹑位置與角色均擁有著不同權責,審議的論點若源於法與理的合理性與客觀性,自然仍回歸於其權力與責任的本質,但在長期積非成是的觀念傳播下,也幾乎促使原本之專業“分工”原則,無形中被矮化為專業“分級”,而挾以置高點之優勢強勢主導,侵入『執行』與『評選』層面,審議機制幾乎演化為挾三級權力於一身。
就執行面向而論,公共藝術,因其經驗法則之多元複雜面向,若審議機制是為公共藝術之最高指導機構,則審議專業更須具備總合公共藝術之行政﹑評論﹑教育與創作等多層且高度的專業本能,並需在主管部門審慎的考核機制下嚴謹產生。而非如在現況中,多藉由個案的犧牲,讓審議會議成為教育場域,而以邊審邊學習的方式來形成決策。

若就法令本質的回歸,審議機構應具備其行政管轄區域內之整體環境發展思維與再創造能力,總體思考環境中之所有物件(建築﹑環境設施),以在地特質與文化觀點的發揚,來輔助甚至刺激政策的發展,並能以客觀的角度就其適法性與合理性,來成為個案的審議原則,以發揮此上位角色的功能。同時也應就個案的特殊性,實地於以協助輔導,並藉由權責與溝通管道,聯繫上下級單位,以利公眾性活動與議題之推動,達到最大的作為,而促使計畫的理想性得以發揮最大功效,這也是目前最需被務實的審議功能。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諸多政策的操作與思維,多以『台北觀點』來等同看待各縣市的問題。現實上,M型發展的經費規模,城鄉環境特質與生活價值的差異性,公共藝術之於環境,所需的,便是得以“真實地” 面對適人適地的總體發展觀點,來回歸於在地環境價值的觀點。這也指出了公共藝術設置與都市設計精神的整合落差問題:若審議機制無法實踐法令的『整體規劃並檢討轄內公共藝術之設置』訴求,即使再歷經五年﹑十年甚至更久的時間,公共藝術無論如何演化與發展,也都將與現況相距不遠,而我們又可以怎樣去界定出公共藝術環境美學的價值定位。

行政院文建會今天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十餘年來,許多規定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經2006年起召開二十餘場座談會及討論會議後,新修正辦法今天正式發布施行,將開啟台灣公共藝術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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